相关问答
不算旷工。员工因疫情被隔离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定性为旷工予以辞退。...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新型冠病毒感染都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员工在隔离期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被隔离不是旷工。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早于疫情结束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顺延至疫情结束,避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风险提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在此期间支付员工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疗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支付生活费。三、当事人因疫情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的,应当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仲裁期限继续计算。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因疫情影响难以按照法定期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4、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