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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犯人出,如果不缴纳,就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罚金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
罚金属于附加刑,依法应该由服刑人员的个人财产中缴纳。如果个人没有财产的,可申请中止执行。 拒不缴纳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可结合认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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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的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分则条文中采用选科罚金制的,这种条文总共只有6条,涉及6个罪名,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从这些条文的规定看,这6种犯罪均为犯罪性质较轻、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二是分则条文中采用复合罚金制的,这种条文较多,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3章中。从条文规定的情况看,只有在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才规定了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针对的是那些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犯罪性质较轻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依法单处罚金刑。 在司法实践中,依法正确地对自然人犯罪适用单处罚金刑,不仅是刑罚轻缓化的最好体现,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这就是法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一定的罚金,也可以不判处主刑,单独判处罚金。 如修订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罚金只能对犯罪分子本人实施,他人部分替代。 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中的一种,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本人实施,不得株连他人,况且本案中的犯罪人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了理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了,所以人民法院只能以她本人的财产来追缴罚金,如果她本人无力支付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她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如果她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其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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