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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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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刑庭固定两名人员对服刑后的犯罪分子跟踪执行罚金,这种方式工作延续的时间很长,投入的工作颇大,收效却不显著。随着法院工作规范化发展,许多措施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局设立该项职责更利于法院建设。第一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局本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职责明确,人员固定,执行经验丰富,易于执行。第二执行人员长期在外办案,获取被执行人员的信息渠道更为畅通,方便执行。第三从财金管理制度上来说,执行人员依法扣划犯罪人的财产更恰当。第四执行人员与犯罪人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接触过,彼此不熟悉,可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
罚款由原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未缴纳罚款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未缴纳罚款的财产。
判缓刑期间属于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察、管理。《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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