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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接受口头报报、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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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通报、控告、通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写作记录,宣读无误后,通报人、通报人、通报人签字或盖章。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直接去办案机关报案的,是需要提交报案材料,并由本人签字的。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犯罪事实和嫌疑犯。报案人在报案报告上或询问笔录上签字,会不会影响报案人本人。这些报案材料,不会列入报案人本人个人的档案,只会作为该案件档案的一部分,是该案案件来源的依据。同时,在保障报案人人身安全方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保障通报人、通报人、通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举报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举报、举报的行为,应该为他保守秘密。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2、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直接去办案机关报案的,是需要提交报案材料,并由本人签字的。 3、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任何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报案人在报案报告上或询问笔录上签字,并不会影响报案人本人。这些报案材料,不会列入报案人本人个人的档案,只会作为该案件档案的一部分,是该案案件来源的依据。 4、同时,在保障报案人人身安全方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5、《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受害者,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应当接受报案,然后按照程序出具报案回执或者立案通知书。但经查明,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公安机关将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简称撤销案件,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所以撤案是程序问题,不需要报案人签字。一旦启动该程序,公安机关将制作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正本、副本和存根组成。本文件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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