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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 法律依据 和标准: 1、男女平等。 2、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4、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予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2、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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