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登记机关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一)依法由登记机关机构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二)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按期注销登记的;(三...
登记机关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一)依法由登记机关机构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二)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按期的;(三)土地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登记机关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或他项权不予登记。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或者其他登记信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一)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二)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三)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四)变更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前款第(一)、(二)项所称的登记价值,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价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0人已浏览
14,615人已浏览
2,529人已浏览
5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