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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规划验...
登记机关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一)依法由登记机关机构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二)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按期注销登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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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一)依法由登记机关机构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二)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按期的;(三)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当事人未按规定注销登记的;(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径为登记完毕,应将登记结果公告。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三)审查申请文件;(四)权属调查;(五)依本条例规定公告;(六)确认房地产权利;(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公式簿;(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九)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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