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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一条里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审核范围: 1、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鉴定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丧葬补助金;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8、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伤残辅助器具费; 10、伤残津贴; 11、护理费; 12、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审核。
员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条件如下: 1、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 二、经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并已被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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