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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1)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一、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按市价出售是违反行政机关有关限制房屋权利的经济管理法规、扰乱经济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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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1)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交易期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在法院审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已经满五年期的),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3)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涉案经济适用房在限制交易期内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律认定无效。二、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三、出售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然后,法律又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可以,(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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