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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在XX市XX区XX小区XX号涉嫌寻衅滋事罪...
一般在二个月内判决,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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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在审查查明部分明确记载:“2012年6月4日0时许,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新联队附近的台球室打台球,期间,因琐事与石传移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后同案人石传移纠集多人追打被告人匡传升、龙中信、贺广文等人。同日一时许,被告人罗马力纠集同案人黄含青【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匡传升、龙中信、贺广文、刘志军等十余人到上述桌球室密谋报复殴打同案人石传移等人。随后,在被告人刘志军的带领和指引下,被告人罗马力、匡传升、龙中信、贺广文及同案人黄含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状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人死了就不会是寻衅滋事罪了。虽然在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既没有对“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条款,但我们可依据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来分析该罪到底能不能包容重伤、死亡结果。修订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致人重伤、死亡的,即使是情节较轻,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这两条中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显然,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决定了它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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