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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在XX市XX区XX小区XX号涉嫌寻衅滋事罪...
关于你的寻衅滋事罪轻的上诉状,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年6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在邯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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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状 ×检刑诉字[]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1][2][3] 检察员:××× ××××年××月××日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据你所述的情况看,由受害人出面,主动向公安机关表示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并请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达成私了。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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