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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应有之义...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订立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对该不存在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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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2、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2、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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