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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待遇:(一)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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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中不包含残疾人保障金。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在我国,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一般由社会福利院或者民政部门支持救济;属于农业户口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五保户的标准安排基本生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赡养、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贫困人口供养。支持机构包括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优抚医院、救助管理站、精神病人福利院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贫困人口支持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照顾不能自理的生活;(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申请贫困人口供养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依法办理供养。贫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提供适当的基本康复和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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