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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视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更...
只要查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以认定其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是存在不可抗力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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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同违约时,如果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只要查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以认定其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是存在不可抗力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归则原则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2、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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