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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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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矿井恢复后,应当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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