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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本办法对煤矿实施监管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或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弄虚作假,均有权向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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