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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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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允许公司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向员工和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例外情况下回购股份,在程序、数量、财源、处理等方面设定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但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回购,公司法没有直接关系。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反对公司不分红、重组、生存等决议状况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没有进一步规定回购条件、程序和股份处置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法定情况外,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所有权还存在很多争论。但目前的通说认为:公司可以回购股权,但在回购后应尽快安排他人受让或进行减资。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不批准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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