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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法院审理查明属实,一定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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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法院审理查明属实,一定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以房抵偿的借款协议,如果是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并且以房产抵押和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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