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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国际私法涉外离婚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
你是不是想问国际法规定涉外离婚途径,其主要包括:第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实用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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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规定涉外离婚的有关规定,可依法做出以下说明:涉外离婚管辖的国际法规则规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及1968年欧共体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因为婚姻家庭的特殊性而将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而以1902年《关于离婚及司法别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1970年的海牙《承认离婚和司法别居公约》,布鲁塞尔《关于婚姻事项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对有关婚姻事项进行另外的调整。可见,在讨论涉外离婚管辖权的时候既要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为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但又不能完全都适用其理论。
离婚的方式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由于“协议离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的法律冲突较少出现,故各国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协议离婚”的内容鲜作规定。本文着重就“判决离婚”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探讨。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同时还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此各国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在管辖权确立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属地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以案件事实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以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等所属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所有这些地域联系中以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标准最为普遍采用。 采用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美和拉丁美洲国家。 属人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件具有受理、审判的权限。 采取这一原则的理由是离婚案件是属于个人身份问题,与本国联系最密切,所以应该由本国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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