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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规定:对夫妻一方是德国人或在结婚时曾是德国人;夫妻双方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夫妻一方是无国籍人,在德国领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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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及台湾同胞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在涉外婚姻中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另外,为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二、涉外离婚案件到哪里起诉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针对几类特殊离婚案件,我国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如下:(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如定居国法院以某种理由拒绝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3)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和其他规定办理,即对定居在外的,原则上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因特殊原因,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在外地落户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签订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婚姻签订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落户的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外地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管辖,可以对照涉外案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双方结婚签订地在中国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双方结婚签订地在海外的,中国法院一般不受理的,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受理管辖权。 8、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国公民与在华外地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的,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出国人员同国内一方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他们是在外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或举行的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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