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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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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因为维修合同纠纷从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因此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首先,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劳动成果”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定做人对“劳动成果”,即承揽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承揽人应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欠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若对方不承认合同需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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