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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合同签订主体变更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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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在签订合同之后主体是否发生变化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定,并不是其中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就一定要配合变更。
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可以继续有效,如果合同主体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将合同的债权或者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原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该合同属于不能转让债权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主体可以变更,分三种方式: 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实施债权转移; 2、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3、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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