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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房屋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按照中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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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房屋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按照中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购房者因此要求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不要求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即购房者不付款即可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卖方使用的住宅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商社买卖合同的约定面积不一致,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的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结算,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住宅费用和利息的,应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房屋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按照中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购房者因此要求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不要求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即购房者不付款即可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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