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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效的,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就是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房屋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明房屋...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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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分析:婚前虽男方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非夫妻关系共有。 2、份额分析:共同共有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载明了俩人的房产份额或约定有份额,则该份额视为约定的按份共有份额,房产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该房产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各一半份额。 3、实际中分割: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不是简单的分割,会在以上规定份额基础上,会综合考虑婚姻时间长短、房屋来源和出资情况、感情破裂原因、还贷情况、生活负担与对房屋贡献等等。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2011年5月19日法制晚报的报道,“200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丰台检察院共审查办理房产纠纷民事申诉案89件,其中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类纠纷的多达30件,占案件总数的32%。”这32%中,又以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房屋分割产生矛盾居多。 根据我国《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这条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判断赠与的对象是以结婚为时点的。 就上面这个案例而言,老李出资购房的房是在小俩口结婚前所购,又登记在了自已子女的名下,应属于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小媳妇的论调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再扩展一步分析,还是老李出资购房,却登记在了小俩口共同的名下。这时,房屋的归属却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就上面法条第一款的后半部分有一句“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正是这句话,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根据法律,婚前赠与原则上对自已子女的赠与,但是老人愿意赠与双方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老李的出资购房,在办证时却加上了小媳妇的名字,就等于用行动作出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时,房屋当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
1、婚前你父母出资,如果是给你的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是给你的只是登记在你的名下,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2、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借款属于共同财务;3、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4、你们的共同房产刚刚购买,大部分贷款,法院一般不会处理,也没有办法处理,只能与你们协商处理,你们一方不同意,也没有办法处理;5、如果你们同意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你要房产,可以要求承担债务越少越好,补偿的房款也是越少越好,他不同意你就增加提高,到你的底线以后,他还是不同意,那就是调解不成了,不能处理了,只能判给一方(一般是抚养子女的)或者双方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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