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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积金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可以到当地相关公积金中心咨询了解,以中山为例,中山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新政:一、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的缴...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符合任何条件的消费者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建设、大修、装修自住房;退休或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本单位的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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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新政策:1.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2.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3.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5.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单元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销售,不得违规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方式销售。
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依据08年上述规定,农业户口的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需要看一下09年有没有新的规定,这个月末应该会出台09年度的规定。规定中的“应”理解为强制;“可以”理解为非强制
提取公积金的新政策: 一、申请:公积金缴存人需向单位申请,在单位申请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材料;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发出《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凭通知书到银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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