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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是中国在1988年9月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
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1、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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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第二,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后果。在起诉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而在审判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明确了禁止采取的非法取证手段。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去获取证据均属于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方式供述和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第二条通过殴打、非法使用戒指等暴力手段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的供述。第三条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为威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供述。第四条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与供述相同的重复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确认或者不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在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官和审判人员在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第六条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第七条收集物证和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1、依职权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实际上,该条文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侦查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对自己取得的证据进行否定,实践中可能性很小;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则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2、依申请排除。 (1)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2)申请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3)申请时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可见,申请时间一般为开庭审理前,若是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4)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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