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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 ...
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3、托运人和收货人的错过。 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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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有: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4、内容违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有:法定的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条款。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由免责任的条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无效: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
免责原因是指当事人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和理由。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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