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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二、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三、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四、确定拍卖日期; 五、发布拍卖公告; 六、审查竞买人资格; 七、...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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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房地产拍卖不是房屋所有人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是由拍卖行委托拍卖,拍卖还应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有委托书进行房地产交易,这是委托交易必须有的书面文件。二是拍卖行开始准备房地产交易:第一步是评估拍卖的房地产价值,以确定拍卖的低价格,拍卖的低价格不能太高或太低,不仅要确保房屋所有者的利益,而且要确保买方的利益。第二步是确定拍卖日期和拍卖公告。然后是审查买方的购买资格和购买条件,买方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与商品房认购书中交付的保证金相同,交易成功转入房屋,交易失败退还给买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财产被扣押、扣押后,执行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扣押、扣押的财产;不适合拍卖或者当事人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出售或者自行出售。国家禁止自由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交有关单位购买。
法院财产拍卖流拍之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人民法院是准许的。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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