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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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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2)勤工俭学型实习。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相互统一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因另一方带着子女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在继父母与继子女收养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才会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简单来说,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 1、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是未成年人。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 3、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时间。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婚姻法》的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等有关规定,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行使继承继父母财产权利。二、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关系并不必然解除如果继父母离婚,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解除。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续存在,之间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只有双方关系恶化时,才能通过诉讼解除;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支付生活费的义务,解除后就不能享有继承权利。如果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还未成年,离婚时继父母不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或不愿以继续承担抚养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如果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承担抚养费,可以享有探视权,那么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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