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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应不应该给发工资要根据实习的公司和实习人员的约定来确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有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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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确定: 1、一般在校生实习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在校学生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会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该情形下,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实习生虽然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单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也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实习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就业型实习,另一种是毕业型实习。就业型实习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专利代理人、律师、医师等。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实际上大多是大学生的毕业型实习。2.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的在校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3.尽管还在实习期间,但已与单位订立了试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就业型实习,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行为的实习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同。但是你如果连协议之类的都没有签的话,而且只工作了十几天,趋向于进行社会实践的实习生。4.如果签订的市劳动合同,劳动者擅自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2)勤工俭学型实习。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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