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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新鉴定的期限为多久?

2021-11-18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一些特殊问题的重要依据。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刑事诉讼主体各方意义重大,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取得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检查。法院应当决定是否同意上述申请。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送达鉴定意见复印件。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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