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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新鉴定期限

2021-10-20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明确事件,解决事件中专业问题的重要依据。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事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面意义重大,对嫌疑犯和受害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调查机关应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通知嫌疑犯、受害者。如果嫌疑犯提出受害者的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新证人申请通知法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检查。法庭对上述申请,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公安部发表的《公安机关行政事件程序规定》规定,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天内将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受害者。也就是说,在行政事件中,公安机关送来的是鉴定意见的复印件。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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