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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至少服刑一半,十二年半。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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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刑十五年最长十五年,最短七年六个月能出来。 2.减刑程序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服刑时间按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时间确定,判刑十五年,就要服刑十五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要是在监狱没有法定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应当坐满五年的牢才能出狱;若有减刑的且又可以假释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要是在监狱确有悔罪表现或者是有立功表现的,判刑五年的罪犯满足所有的条件下实际应坐牢的期限为两年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算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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