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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能减刑或假释,你应该坐牢五年才能出狱。;若有减刑的且又可以假释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以及适用假释的罪犯应当为已经实际执行了有期徒刑一半刑期以上的罪犯的规定,理论上判刑五年的罪犯满足所有的条件下实际坐牢为两年半,至于能否实现,需要看个人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执行一年以上刑期后才能减刑。有悔罪或立功表现的(二选一),一次减刑期限不得超过九个月;既有悔罪表现,也有立功,一次最多可以减刑一年;有重大立功的,一次最多可以减刑一年半;既有悔罪表现,又有重大立功,一次最多可减刑两年。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每次减刑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减刑的起始时间为判决执行之日起。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减刑不受减刑间隔和起始时间的限制。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你所说的情况,也即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不能少于1年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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