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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超过合同工期由谁负责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导致超出合同工期的,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如果超过合同工期是因施工方导...
1、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时,如果超出了合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比如发包方场地协调出现问题,导致施工方迟迟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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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时,如果超出了合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 1、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 2、如果是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导致超过工期的,则由施工方负责。 3、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施工无法继续,由此产生的延期不应当由施工方负责,发包人不得据此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超过合同工期由谁负责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导致超出合同工期的,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如果超过合同工期是因施工方导致的,则由施工方负责。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施工合同超过合同工期由谁负责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导致超出合同工期的,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如果超过合同工期是因施工方导致的,则由施工方负责。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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