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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超过合同工期应该由谁负责

2022-04-15 448人已浏览
  • 宁飞龙律师

    宁飞龙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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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如果超过合同工期,需要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的场地协调出现问题,导致施工人员无法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发包人提供施工材料,但材料无法进入现场,则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一般承担延期责任。因施工方原因,如设备、人员不到位、施工人员拖延严重等,超过工期的,由施工方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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