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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能参与遗产分配。因为能否继承与年龄无关。且具体继承方式为: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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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黄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有两名子女。2000年,黄先生与刘女士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用。2006年,黄先生的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黄先生的大儿子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怀柔法院判决,黄先生的小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黄先生小儿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先生小儿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黄先生与刘女士已于2000年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有、使用,而黄先生的小儿子也知道该事实但并未提出异议,至其起诉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限,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黄先生的二个儿子都是其法定遗产继承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黄先生的小儿子在2年后提出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父母同意将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随着房价上涨,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好的家庭,开始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买房子,直接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孩子的名下。为子女未来的生活提供一种保障,但是如果夫妻离婚,会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孩子也会判给一方抚养,那么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怎么分割呢?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对簿公堂。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使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但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该房屋暂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想要处分登记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的房产,还需同为监护人的另一方提交证明手续,如果另一方因心存怨恨而在提交证明手续上加以阻挠,将会让处分房屋变得更加艰难复杂。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不得随意给予处置。现在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不能办理出售手续的,按照规定,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父母是不能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购买、出卖或抵押等处理行为。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必须提供全体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保证书;其次需要提供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人需大额消费的证明、医疗证明等书面材料;同时,还需要由公证机构对处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一事实进行公证。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生意方面遇到资金不足,想要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也是不可以。所以,夫妻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以未成年子女买的房子是不能分割的。父母无法收回房屋,即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由于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物权法》实施后,对房屋产权作了更明确的保护。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到时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已经过户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子女,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得通过购买、变卖等行为侵犯其财产利益。待子女成年后可与其协商,但收回仍有一定困难。在未成年时期,需要明确详细的证据来证明处理该房产是对子女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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