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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主体,最终债权债务是由总公司承担,因此,社保缴纳,工资社保承担,不论由分公司,总公司承担都可以的。
可以签,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们之间的任何协议及合同都属内部事宜,因为分公司是二级法人。如果一级和二级法人同是一人,有些情况只要是在有其他负责人(与其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副董事长等)的监督之下是可以签定的。
分公司和总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主体,所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分公司缴纳本地社保,工资由总公司发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不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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