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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考虑证人能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只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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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考虑证人能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是一项重要的证据种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所以只有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正常人才能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2、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3、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4、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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