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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考虑证人能不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只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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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会有很多证据,有的证据出现瑕疵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比如说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辨认人不能做出正确的辨认结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要求极高,因此,辨认笔录一旦出现前述列举的情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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