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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
《刑法》关于容留卖淫案件的立案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容留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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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立案标准:(1)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三)容忍,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在一年内引诱、容忍,介绍卖淫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实施容忍,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非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按照处罚重的规定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受到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75条:[组织卖淫事件(刑法第358条第1款)]招募、雇佣、强制、诱惑、容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立案追诉。
《刑法》关于容留卖淫案件的立案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容留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容留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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