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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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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3)劳动合同期限; (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6)劳动报酬; ( 7)社会保险; (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
如果劳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则无效。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是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单位即可辞职,正式期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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