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反不正当竞争药企返利怎么样呢?

2023-04-05
2018年5月14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为进一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点查处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二、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相关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集中执法活动,而且着重提到了商业贿赂问题,由此可见,国家的态度是非常坚定的。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在年初《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的大背景下,这次医药领域的这把反商业贿赂猛火肯定会烧起来,很有可能会通过案例的形式教育市场,敲山震虎!预计至少会有一家国内药企和一家跨国药企成为出头鸟,下面我们只能静待看谁会倒霉。市场上的每一家企业都有可能成为这个出头鸟,因为如果要细查,各家大大小小的问题都很多。 企业要进行自查自纠 《意见》指出,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在经营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意见》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自纠,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应该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人员行为与经营者的交易无关。对于药企来说,主要的商业贿赂发生在“会务费”、“推广费、“赞助费”等费用上,而多数时候是通过医药代表与医生的接触来进行这些费用的支付,医药代表的行为就是“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所以药企不存在可以豁免责任的可能性。特别是两票制事实上将监管主体前移,以前还能把责任都推给经销商,现在只能进行穿透管理,自己解决合规问题! 药企渐进式合规已经迫在眉睫 可能还有很多的药企依旧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是不是没有那么严重,是不是还有逃过一劫的机会,反正以前十几年都那么平平安安的过来了,国家不会那么“狠”吧?行业潜规则不是很正常吗? 如果再抱着这种想法,那未来就只有死路一条。从2017年央视曝光“回扣门”事件开始,到央视再爆医药代表行贿事件并播出《治理医药购销“回扣”6人被处理》新闻,从上海发布医药代表三定一有政策,到天津的三定两有,浙江和北京将要实施医药代表注册与备案制,全国都会铺开。国家对于医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