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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这些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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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主要有三种: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1、三种程序是相互独立的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独立的程序,因此要排除过去大“破产”的概念,破产并不代表企业一定“死”,只是说资不抵债而已。 2、三种程序可以相互转化 主要体现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债务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职工代表申请破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如果重整不能或和解不能的法院根据管理人或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但是,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清算,程序就成为不可逆的程序,即只能破产清算,不能再转化为重整或和解。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5、房屋竣工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质检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确认复印件;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8、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军区项目立项计划和省、市或军区房改办批准文件,原件或确认复印件;9、属于合作建设(联合建设)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合建设)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住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住房的证明为原件或确认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帐证明,原件。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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