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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2021-12-02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5、房屋竣工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质检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确认复印件;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8、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军区项目立项计划和省、市或军区房改办批准文件,原件或确认复印件;9、属于合作建设(联合建设)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合建设)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住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住房的证明为原件或确认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帐证明,原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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