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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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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登记需要以下资料:(1)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4)房地产界面、空间界面、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登记需要的手续是买卖双方需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好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他主要条款,并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的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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