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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
人民法院对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如果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存款关系成立,则金融机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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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如果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存款关系成立,则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1、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2、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 3、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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