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般的,当事人都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时,需要提交证据;被申请人一般在答辩的时候提交证据。但是有些证据由用人...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资料来源:)【简要案情】原告某软件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建议对邮件作庭审前进行证据保全,省却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
能。所谓电子邮件,是人们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发送、传输、接收的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的总称。电子邮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为法定证据必须经过特别的鉴别程序,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的判别。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全新的通信方式,它只要求将人们的意思通过电脑操作安全发送到对方电脑,呈现于屏幕即可,除了借助电子和磁介质以外,无须其他方式。因此,它没有正本和副本的分别,所有不改变性质的复制品都是原件。如果不将其打印或者备份出来,则极易删除或修改。而经修改后进行打印又十分方便。基于这些因素,审查和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难度较大。但是,电子邮件又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性,即发信人和收信人(或其密码)均为唯一,每一个电子邮件的信箱只对应一个唯一的个人(或单位),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密码在相对时间内只能是唯一的,因此,即使存在假冒发送和接收行为,在审查和判断时,一般可较容易地判别真伪。
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对此,法官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4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