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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

2022-03-16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建议对邮件作庭审前进行证据保全,省却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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