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四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述,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综合以上情况,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管辖和实体判决均有错误时应该发回重审。
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是法院受理案件过程中的两种做法,不予受理是法院发现不符合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裁定驳回起诉是法院受理后发现有程序上的特定情形而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 与诉讼时效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符合受理的标准,经过审查后发现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这一过程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但可能不等于现实。由可能变为现实,中间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接受起诉,否则即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应当受理案件,而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是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4人已浏览
2,371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2,8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